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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订内控指引 银行评价结果与绩效挂钩

2014年09月29日 07:23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9月28日,银监会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出台实施十余年来(2002年制定印发,2007年修订),对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5月,银监会曾发布 《指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指引》分为七个章节,共五十一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指引》提出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可将评价结果与被评价机构的绩效考评和授权等挂钩,并作为被评价机构领导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内控指引的评价办法前所未有地得到了强调,商业银行将更加重视内控原则。

  主动适应银行业发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9月28日表示,原《指引》部分条款在银行业务发展后难以执行。

  如原《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而目前在银行业务中,对于大额存款的存取已基本嵌入系统进行控制。

  另外,还存在部分条款与新的监管要求不一致。如原《指引》规定的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与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内容不一致。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经营复杂程度发生了较大变化,面临的风险日益多元化,内部控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需要修订《指引》更好地引领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指引》对银行的一些业务或环节做了详细的操作性规定,修订后《指引》只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员工管理、新机构设立和业务创新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没有针对具体业务的章节和条款。

  这主要考虑到,一是从我国银行业务实践看,近年来,我国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涉及金融市场、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电子银行等多个条线,《指引》无法覆盖所有业务,若从具体业务角度进行规范,难以跟上业务的发展变化。

  二是从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看,自2002年原《指引》发布以来,银监会已对授信、资金业务、理财业务、银行卡业务、信息科技等商业银行各主要业务条线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指引或办法,《指引》再行规定容易引起重复。

  三是从立法导向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承担着防范风险的首要责任,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开展经营的前提,控制过程应体现商业银行的自发性和主动性,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更应体现导向性、原则性要求。

  重视评价结果应用

  此次《指引》主要修订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内部控制评价。修订后的《指引》补充完善了内控评价的工作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内控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改进其内控设计与运行。

  而所谓的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记者注意到,在内控评价环节,银监会此次正式出台的修订后的《指引》与上次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当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的并购或处置事项、营运模式发生重大改变、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还要求 “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可将评价结果与被评价机构的绩效考评和授权等挂钩,并作为被评价机构领导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是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有关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一位银行业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内控指引的评价办法前所未有地得到了强调,商业银行将更加重视内控原则。在当前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全行业不良率普遍上升的时期,监管层加强银行内控要求十分必要,并且也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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