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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GDR可增强证券流动性 推出须过国内监管关

2014年10月13日 07: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乔誌东

  专家认为,推出人民币GDR能为企业对外投资和兼并收购提供更为灵活的筹资方式

  日前,中国农业银行与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签订了《跨境人民币战略合作备忘录》,将人民币全球存托凭证(GDR)确立为未来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李振江在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北京IPO大会上称,“如果人民币GDR推出成功,将成为首款以人民币计价、在境外上市的股权投资产品。”

  所谓GDR,指的是以境内A股已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将要IPO的股票通过境内银行托管、境外存托发行的方式在国外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最大特色就是以人民币计价。1927年,为了方便美国人投资英国的股票,美国人J.P摩根发明了DR(存托凭证)。

  李振江认为,人民币GDR推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加速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如果人民币GDR推出成功,将成为首款以人民币计价、在境外上市的股权投资产品,有利于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速度;二是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利于中国股票价值的再发现,有利于丰富离岸人民币的投资品种。此外,人民币GDR推出可以作为沪港通业务的补充和延伸,有利于更多引入境外资本和国际化机构投资人。

  “推出人民币GDR,除了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外,还能扩大公司证券的发行及交易市场,增强证券的流动性。同时,能丰富投资人群体,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维持和提高。”招商证券一位分析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本质上说,存托凭证是一种由存托银行和保管机构作为共同受托人,外国发行公司作为委托人,存托银行取得基础证券的所有权后发行的证券化的受益凭证。在本国市场以外发行GDR,还能提升公司的知名度,为企业对外投资和兼并收购提供更为灵活的筹资方式。

  据纽约梅隆发布的2014年上半年存托凭证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存托凭证融资达到三年以来最高水平,其中近半数通过新增存托凭证项目募集资金的为中国企业。

  上述分析师表示,存托凭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必然具备涉外因素。因此,讨论存托凭证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是本次中国农业银行和伦敦交易所确立人民币GDR的先决问题。

  “要推出人民币GDR,中国农业银行首先与伦敦交易所要签订合作合同,接下来,中国农业银行应将合同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备案,接受监管。伦敦交易所也要将合同提交给英国监管机构备案。”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双方应在合作目的、业务范围、商业模式、权利义务、风险防范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取得共识。”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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