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再现造假上市。10月17日,证监会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了康达新材案调查、审理的终结——因被认定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及在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康达新材被处以60万罚款,相关人员被警告并罚款。
次日,康达新材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此坐实公司存在上述两方面的违法事实。然而同样在这一时点,证监会于上周五(17日)正式公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于30日后正式实施。
康达新材选择在这一敏感时点将自己的一身疮痍公之于众,难免让市场怀疑公司存在通过巧打时间差,赶在证监会发布新规前“明哲保身”之嫌。
它是否又会像另外几个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一样,仅付出几十万的代价,便堂而皇之地避开退市新政的恢恢之网?
康达其疾与监管之剑
证监会新发布的《退市意见》中明确,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略、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上市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即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在其后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亦成为触发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因素之一。
证监会表示,本次退市新规旨在从顶层设计角度完善退市制度,并敦促交易所落实退市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至此,新规中的强制退市不仅是交易所掌握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后的勒令,还切实增加了可操作。监管层力度之大、决心之坚定、意愿之强烈,可见一斑。
康达新材的“丑闻”还要从其业绩的“变脸”说起。区别于以往其他IPO业绩造假公司,康达新材业绩虚假的部分主要集中在过会后、上市前。
证监会调查显示,康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过程开始于2009年,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发审会审核。但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却出现较大幅度下滑。针对这一事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报告。
与此同时,在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布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也对业绩动进行了一番粉饰,虚增了371.8万元的营业利润,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9万元,调增比例为83.37%。
但是到了2012年7月10日,康达新材发布半年报业绩预测之时,经营情况却并没有明显好转。最终,康达新材在上市首个年头的2012年,净利润出现了45.3%的同比下滑,堪称新股业绩变脸的典型案例。
侥幸避开新规首班车?
长期以来,A股中业绩粉饰“变脸”的上市公司又何止康达新材。
赫赫有名的“创业板造假第一股”万福生科以及南纺股份,均通过虚增利润与退市规则周旋,大玩财务造假,经交易所多次谴责依然可以将其原罪轻易漂白。万福生科此前表示,公司正在积极处置闲置资产并寻求相关支持,争取2014年扭亏为盈。也就是说,只要财务数据逆转,也不是没有摆脱退市命运的可能性。
及此类公司会否在11月16日退市新规实施后受到波及备受市场关注。相关人士表示,此类公司其后的具体处理办法还要等相关细则出台后予以定论,待下个月新规实施以后,类似情形若再次上演将被强制退市无疑。
然而,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康达新材、万福生科之流,是否会“法不溯及既往”,侥幸逃过退市新规恢恢之网尚不得而知。
当前A股市场的一大扭曲之处在于,公司无需绩优只要涉及重组、定增、并购这些概念就不乏资金投机爆炒,大股东圈钱套利,却留给投资者留下一地鸡毛,给资本市场的生态及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对此,证监会在发布新规之时一再强调坚决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性,转变地方政府职能,让看得见的手别再干预市场在资本市场中所起的决定作用,并对公司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改革,堵住违反市场规则注入资产造成的漏洞。
投资者损失岂是处罚能补偿
A股上市公司“只进不出”的背后是多方主体相互角力的结果,一些公司即使沦为垃圾股依然死而不僵、停而不退。与此同时,退市制度建设上的重重障碍也使这类公司丧失了外部监管的强约束,打保壳“擦边球”成为绩差股的常态。
市场人士表示,正是因为二级市场的炒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题,股权质押、增发配售、优先发债等成为上市公独有的资本红利。这就导致极少有公司愿意放弃“壳”和二级市场带来的巨大红利,进而造成企业为上市IPO造假猖獗、为免于财务状况窘迫而业绩粉饰奇招频出。
镜头拉回康达新材虚增利润,证监会给予顶格处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陆企亭、财务总监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前董秘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然而,投资者损失岂是处罚能补偿的?自康达新材业绩造假消息传出后连日下挫的股价,依然令投资者叫苦不迭。
日前,已有康达新材的股民在股吧号召维权,而之前预征集受损投资者的律师也表示,马上将转入正式维权程序。
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记者表示,在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24日期间买入康达新材并在2013年1月24日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以及在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7月5日期间买入康达新材且在2013年7月5日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均可索赔。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退市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负责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本次退市新规后续工作的完善和细化,不少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设立投资者维权补偿基金,完善集体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