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情况,防止项目风险最终转变为财政风险
今年以来,地方偿债进入高峰期,债务风险聚集,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作为创新的偿债方式被明确提出,无疑是由于这一模式能引入更多民营资本,倒逼地方债进一步阳光化。
国务院办公厅10月份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将PPP模式列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之中;不久前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明确规定“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可见对其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的功用寄予厚望。
“在当前地方急缺建设资金、地方政府传统的融资平台和融资模式即将结束的背景下,各级政府部门对PPP的推广有着极大的积极性,然而PPP模式绝非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压力的灵丹妙药,推广PPP一定要吸取地方债的教训。”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通过PPP化解债务,需要针对具体项目选择适合化解债务的PPP具体运作模式。
除了引入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化解部分债务外,甄别办法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可变现资产等情况,使地方掌握的资产也作为地方偿债的来源。
赵晓表示,PPP模式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情况量力而行,防止部分项目风险最终转变为财政风险。同时要防止部分地方将没有条件的项目也采用PPP模式。
“财政部出台债务甄别办法固然必要,但最重要的还是应赋予地方政府新的造血功能。”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室主任刘剑文建议,未来应从“根”上阻止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行为,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甄别核实,防止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现象卷土重来。
“国内PPP模式的顶层设计,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专家认为,从国际经验看,推广PPP模式往往需要国家层面设立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创新机制,以及必然的财政约束,以控制PPP项目中的财政承诺,实行总体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