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近三年来,市场操纵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其中,虚假申报撤单型操纵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误导其他投资者
以苏颜翔操纵市场案为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3月,证监会对苏颜翔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立案调查。2014年1月,证监会对苏颜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苏颜翔控制使用“苏颜翔”、“苏某明”、“严某生”等3人账户,在先期建仓后,通过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撤单,随后反向卖出,盘中连续竞价阶段频繁使用小额买单申报成交,以及大额买单虚假申报后迅速撤单等方式推高股价,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在股价推高、其他投资者买盘跟进后,迅速反向大额卖单卖出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操纵,共涉及“中联重科”、“东方钽业”等13只股票 ,获利3,805,783.71元。
苏颜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得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苏颜翔违法所得3,805,783.71元,并处3,805,783.71元罚款。
本案中,苏颜翔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单,是典型的短线操纵行为,该行为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不知违规性”非理由
苏颜翔申辩提出,其不知道相关操作的违规性,请求证监会做出适当处罚。
证监会认为,自2007年以来,证监会已查处了多起虚假申报撤单操纵案件,明确指出此类交易方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公布的处罚案例有周建明案(证监罚字〔2007〕35号)、张建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15号)、卢道军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37号)、莫建军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43号)、沈昌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31号)、陈国生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0号).
对于虚假申报撤单操纵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10年5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均明确将相关严重情形列入刑事追责范围。因此,“不知道相关操作的违规性”并不构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
苏颜翔还对一些单笔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证监会认为,其认定的单笔操纵获利金额为构成操纵日卖出相应股票的获利金额,并非当事人账户组交易该支股票的整体盈利情况,相关计算方法并无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