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营运车以“家庭自用”型的车险类别投保,发生事故申请理赔时遭拒。近日,苏州中级法院二审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2年初,王某购买一辆中型客车运送快件。在为车辆投保时,他以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险。当年12月5日,王某驾驶该车在运送快件时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一直将其车辆用于快递业务,且事故发生时车辆正从事快递运输,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运输,法院最终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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