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证通公司证监会无异议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1月28日透露,目前,证监会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则正在抓紧制定中,以公开发行方式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相关政策也在积极研究中。
至于媒体报道的“监管部门正在研究经营机构牌照管理问题”一事,张晓军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有关要求,证监会目前正在就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交叉持牌问题进行研究。
“机构申请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或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须符合各类业务相应资格条件。”张晓军说。
日前,有消息称,有关公司已联合设立证通公司,拟实现证券行业互联互通。对此,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对相关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证通公司无异议。
他介绍,证通公司定位于证券行业服务基础设施,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公司成立后拟开展的业务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如涉及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请,获得许可或履行备案程序后再实施。
由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市场存在限制,导致进入商品期货市场的增量资金比较少,“入市难”成商品期货发展瓶颈。
对此,张晓军表示,从国际经验看,机构投资者是商品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稳定市场的主导力量。近年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品种体系日益丰富,运行质量不断提升,交易规模稳步增长,市场资金量逐年增加,近期已达到2600亿元历史新高。大宗商品从全球来看都是不同于股票、债券的另类资产,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及其期货交易时间不长,而且也经历了一个认识、参与到深化的过程。
“当前,我国投资者的机构化进程在逐步加快。”张晓军说,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子公司已经以自营或集合理财等形式参与商品期货交易,进行套保、对冲系统性风险或资产配置。
与此同时,他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拓宽基金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的途径,探索建立商品衍生品专业交易商制度,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推动取消实体企业参与商品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面临的政策限制,以进一步改善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此外,张晓军还就公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宝钢集团拟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一事做出回应。
他说,宝钢集团拟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监管框架下的创新产品,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三条对基金财产投资标的的要求。从债券所含换股权的角度看,可交换债与可转债都具备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未来选择权。从基金财产投资的角度来看,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与可转债在投研决策依据、风险收益特征、交易走势特点等有很强的相似性,成交价格受标的股票的价格走势影响较大。因此,对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可转债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比例等投资限制、估值核算原则、信息披露均应参照可转债,且投资比例应当与可转债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