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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一审判决股民胜诉将获赔偿

2014年12月15日 08:15    来源: 金融投资报    

  律师提醒:即日起至明年4月4日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

  “拟起诉绿大地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全体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之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的绿大地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12月12日,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卢某等7位绿大地股民诉绿大地公司(现名云投生态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由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7位股民胜诉。这是投资者诉绿大地案中的第一次胜诉,云投生态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是否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尚不确定。

  7位股民将获得赔偿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定,7位股民持有绿大地涉案股数31267股,起诉金额为180914.06元,判决金额合计123116.53元,案件受理费合计3,131.16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蒋凯西共同负担。

  昆中院同时作出了如下认定:其一,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二,何学葵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蒋凯西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首先,其二人身份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其次,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其二人共同策划、安排实施了公司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三,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为2007年12月6日。

  其四,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2010年3月18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明年4月4日前尚可起诉

  宋一欣称 ,目前股民诉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尚可起诉,其诉讼时效为从2015年4月4日到期。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及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公司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从即日起,宋一欣将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蒋凯西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绿大地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全体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免费审查后,对符合起诉条件者,将寄送相关起诉材料给起诉者签章。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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