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回报吸引市民投资,通过购买玉石、翡翠为媒介成立珠宝公司,吸引市民非法集资,共骗取157人近400万元。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终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薛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0年12月,薛某向同在山西省太原市做业务员的周某提议,他和刘某(在逃)准备成立一个以白银为媒介的融资公司,刘某让他找一个法定代表人,薛某希望周某来担任,并称如融资兑付不了,可以给客户解释说白银行情不好达不到预期的利润,但如果出事,必须由周某承担。
为了获取利润,周某同意了薛某的提议。后来3人觉得以白银为媒介不如以玉石、翡翠为媒介更能赚钱,便又转而以玉石、翡翠为媒介成立了珠宝公司。周某将太原市某保健品公司的110万元注入该公司,在通过有关部门的验资后进行了撤资。
2011年4月初,周某、薛某和刘某来到宝鸡市租用办公场地,成立该珠宝公司宝鸡分公司。
来到宝鸡后,他们招揽业务员向市民发放传单,又将市民带到公司场地观看宣传资料,展示翡翠玉石等实物,组织有意向的市民带往农家乐游玩,并向他们发放礼品。游玩期间,刘某等人向市民介绍玉石市场非常好,每年大约升值50%至80%,并称公司在云南建有玉器、翡翠工厂,现在需要大量囤积玉石原石,但是由于资金不够,需要融资,投资回报率是半年时间到期返本,并支付9%的利息,不少市民没有抵挡住诱惑,进行了投资。
然而合同到期后,参与投资的市民发现,珠宝公司人去楼空,珠宝专卖店也关了门,于是向警方报案。2012年6月,宝鸡警方将周某和薛某先后抓获归案。2013年3月14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周某、薛某等先后分240次向157人非法集资3899200元,造成3779650元无法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周某、薛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故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薛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两人不服判决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驳回了周某和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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