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为了抑制风险,新增的伞形信托被相关部门叫停,这引起了投资者广泛关注。因为这种最初用于解决信托证券账户匮乏的业务模式,凭借其成立速度快、杠杆高、投资灵活等特点,已经成为今年下半年以来A股市场“助涨助跌”的利器。
然而,伞形信托的火爆已经引发市场对于杠杆过度使用的担忧。分析人士指出,2015年其杠杆增速会下行,否则更多实质性监管手段也会出台,政策力度取决于杠杆上升的速率。
川财证券撰文指出,伞形信托链条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银行三个主体,证券公司扮演提供产品销售和证券交易的角色,证监部门只能管理证券公司而无法直接管辖伞形信托产品,可能方式是禁止证券公司代销伞形信托。
但是伞形信托需求本身就是从证券公司发起的,证券公司有相应的利益诉求,如果仅仅是代销可以不签署相关的代销协议,并不构成实际操作上的禁止意义。因此,仅是口头干预,在利益的驱动下,实质性效果比较弱。
伞形信托为何火爆
伞形信托典型结构是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获取优先固定收益;其他潜在客户认购劣后受益权,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的投资表现,剔除各项支出后,获取剩余收益。
川财证券指出,正是因为伞形信托符合了参与各方的利益,所以今年以来迅速壮大。“目前伞形信托规模约2000亿元左右。从整个参与二级市场杠杆资金的角度占比相对较小(融资融券已超过1万亿元),参与的各个主体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三方都有相应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整个业务的发展。”
同时,伞形信托类似“分级基金”模式也颇为吸引资金。其在一个主信托账号,通过分组交易系统设置若干个独立的子信托,每个子信托便是一个小型结构化信托。信托公司通过其信息技术和风控平台,对每个子信托进行管理和监控。
每个子信托都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单独投资操作和清算。其交易结构是:在原有的股东账户和信托账户下(一级母账户),通过设立二级虚拟子账户的方式,来为多名资金量有限的投资者(劣后受益人)提供结构化的证券投资的融资服务。
伞形信托较高的杠杆率也令投资者趋之若鹜,目前普遍的杠杆率为1:2,最高可为1:3,远高于融资融券1:1,由于劣后级一般由实际的投资者担任,而优先级则来自于银行理财资金,融资利率一般是在7.6%~8.5%之间浮动,根据客户融资金额和时间具体决定。
同时,伞形信托下面的各子信托无需重新开户,所以成立时间一般仅为一到两天。投资范围包括主板、中小板、ST板块和创业板,比融资融券范围更广;同时按照银监会的规定,结构化信托持有单个股票不能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20%,但在伞形信托中,对于每一个子信托而言,只要整个大账户没有超过限制即可。
2015年杠杆增速将下行
伞形信托的火爆引发市场对于杠杆过度使用的担忧,事实上2014年随着两融、结构化配资等产品快速壮大,二级市场投资主体的杠杆迅速放大。“无论传言的叫停新增伞形信托是否有实质性内容,能够确定的是:2015年杠杆增速会下行,否则更多实质性监管手段也会出台,政策力度取决于杠杆上升的速率。”川财证券指出。
同时,他们认为,杠杆切实下降必须要求证监会和银监会同步监管,证监部门监管更多仅是控制住渠道,但由于银行、信托、证券都有利益诉求,所以有效性会大幅削弱。
“仅是证监部门的监管,力度还不至于扭转趋势。伞形信托链条,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银行三个主体。证券公司提供产品销售和证券交易,信托公司提供信托产品,银行提供优先级资金,相对应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川财证券在研报中指出。
该机构认为,仅是证监部门的口头干预而非银监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实质性效果比较弱。证监部门只能管理证券公司而无法直接管辖伞形信托产品,可能方式是禁止证券公司代销伞形信托,而伞形信托需求本身就是从证券公司发起的,证券公司有相应的利益诉求,如果仅仅是代销可以不签署相关的代销协议并不构成实际操作上的禁止意义。
并且禁止销售监管也只会对增量资金有效,对存量资金的监管也是无效的。如果是禁止新开户的话,因为以存量的伞形信托户头来说,每个信托计划下面可以挂很多支伞形信托,而现在单个伞下面的伞形计划远远没有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标准,所以就算是禁止了新开户也有足够的存量账户够使用。
“所以仅仅部分区域的证监部门监管无法达到监管的有效性。证券公司一般来说都有多个地区的营业部,可以通过在非禁止地区开户的方式规避相关监管,如果仅是部分地区的证监局监管或者禁止的话,有效性会大打折扣。”川财证券分析道。(上证 裴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