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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十二跌 消费税再调整

2015年01月13日 07:45    来源: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12日发出通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3元和0.20元,调价执行时间为1月12日24时。

  根据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规定,自1月13日零时起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折合每吨影响汽、柴油价格分别少降215元和150元。

  这是继2014年11月29日、12月13日之后,1个多月来我国第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此次调整赶上油价下调的“十二跌”窗口,调整额度不及油价下降空间,最终与第二次调整一样,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

  专家表示,接连调整成品油消费税,与国际原油价格一段时间以来持续下跌有关。目前国内能源资源依旧短缺,油价大幅下跌也影响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有必要对成品油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抑制对传统石化能源的过度消费,优化能源结构,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有关机构测算,三次调整后,中国柴汽油流转税负担和国外相比仍属偏低,税负将和日本相当,但仍比欧盟国家和韩国均低10个点左右。

  两部门再次重申,提税后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两方面支出:

  一是支持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二是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发展。

  专家点评

  调整消费税是否合法?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税收法定”的原则下,三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都未经人大批准,调整是否合法?依法调税的程序应该如何?我国税收法定的“时间表”是什么?针对外界的各种质疑,记者采访了权威法律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税率的调整,是税收法定原则下全国人大专有的权利。判断目前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国务院是否有权调整税率。

  刘剑文说,上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税收立法的迫切需要,并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积累经验,198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制定有关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应当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认为,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有关税收制度进行相继调整。

  此外,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专家表示,从现行法律法规下,由国务院研究决定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颁布政策操作文件,符合现有的程序。

  施正文认为,调整消费税率,按理应依据消费税法调整,但我国目前尚未对消费税进行立法,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执行,而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他建议,调整税率是对消费税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未来应加快税收法定进程,尽早推出消费税法。

  刘剑文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其中包括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用法律来规定税收的基本形式,实际为“税收法定”指明了时间表。

  目前,全国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3个是经过人大立法的。根据部署,新时期推进税收法定,一方面要推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这意味着未来几年税收立法的任务非常艰巨。”施正文说,根据改革时间表,到2020年前,主要的税种都应有法可依。

  新华社记者 韩洁

  (据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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