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关于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自文发之日起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保险公司自2015年1季度起,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
保监会设置了灵活、富有弹性的过渡期,将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确定新旧体系的全面切换时间。这标志着我国以风险为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可比的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成,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迈入了新阶段。根据规定,在过渡期内,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一代)和偿二代并行,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偿一代和偿二代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以偿一代作为监管依据。
《通知》明确了各项监管规则在过渡期内的适用要求和具体标准,包括寿险合同负债的折现率曲线、巨灾风险因子和计算模板、利率风险不利情景、压力测试的必测情景以及需要编报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等。保监会将于2015年首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过渡期内监管评估结果暂时不与资本要求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