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诺德双翼:基金开放业务公告

2015年03月05日 10: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3 月 5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诺德双翼债券(场内简称:诺德双翼)

  基金主代码 16570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2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德双

  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3 月 9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3 月 9 日

  注:1、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而成。按照《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2015 年 3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

  过直销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

  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2)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期限为 180 天以内的,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为 180 天以上(含 180 天)的,赎回费为 0。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4)本基金由原有双翼 A、双翼 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

  原有双翼 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2)代销券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3)其他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理财

  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如本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

  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

  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

  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

  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

  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

  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

  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

  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

  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

  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

  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 2014 年 9 月 27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上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nuodefund.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5 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