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2015年新增的5000亿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管理指明方向。《办法》指出,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此外,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投资一般债券。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债券全部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对创新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定义和还款来源。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办法》还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定价机制,规定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应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之上确定。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债启动后,进入实际操作层面,亟须有统一规范的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这次仅针对一般债券,对发行中的一般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强调地方自发自还。”
杨志勇表示:“承销方式强调发行利率在国债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令人想起之前地方债利率低于国债的事,也凸显市场发行的愿望,强调维护政府信誉。”
此外,《办法》的一大亮点是,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