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车险费率改革相关事项。
根据《方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以及保费行业基准,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也可以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在自主测算商业车险基准附加费用率时,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中国保监会报批。
根据《方案》,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六个地区为首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