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28日在“2015中国(杭州)财富管理论坛”上表示,大力发展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意义深远,空间巨大。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快监管转型,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政策引导,努力为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论坛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市人民政府主办,余杭区人民政府承办,阿里巴巴集团协办。出席论坛的有浙江省省长李强,浙江省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龚正,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陈共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副会长洪磊等。
张育军表示,我国发展财富管理行业,应当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吸收各国发展财富管理行业的有益经验,从实体经济与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现实情况出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发展道路。首先,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方向。其次,要着眼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三,要构建面向实体经济的财富管理体系。使财富管理行业真正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重要基础平台。
张育军介绍,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快监管转型,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政策引导,努力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当前重点要做好七个方面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富管理功能。切实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降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准入门槛,放宽机构牌照,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
加快推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一的业务规范开展账户管理业务,鼓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财富管理机构转型,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全方位理财规划与资产配置服务。
二是大力发展公募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等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积极申请公募业务资格。加快推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公募基金机构。积极推动专业人士和其他各类民营主体参与基金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募基金产品注册机制,进一步扩大公募基金产品简易程序范围,凡规则明确、审核标准清晰的成熟产品,均适用简易程序,20个工作日完成产品注册,激发公募产品创新活力。
三是推动财富管理行业制定和落实互联网战略。抓住移动互联时代的战略性机遇,鼓励各类财富管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改造行业价值链,从战略定位、运营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植入互联网基因。推动财富管理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技术架构、组织结构、商业模式、投资流程、营运体系与合规风控机制,探索互联网财富管理业务新模式。
四是丰富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等现代财富管理投资工具。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开展基于证券资产、信贷资产、债权资产、股权资产等各类基础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业务,积极研发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投资品种,盘活存量资产。大力发展房地产信托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有海外成熟经验的投资品种。拓展公募基金在境内外的投资标的,支持公募基金探索投资票据市场、新三板、期权、商品期货以及场外市场。
五是发展第三方独立机构,打造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链。积极发展提供产品销售、估值、支付、评价、信息技术等行业服务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强化第三方独立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从事理财顾问、账户管理业务,支持基金销售机构发展资产配置业务,建设功能完备、服务高效的财富管理产业链。
六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健康的理财文化。积极推广理性健康的现代理财观念,使广大投资者深入理解各类理财方式、理财产品的特性,充分揭示不同产品的投资风险。要通过持之以恒的大量基础性投资者教育工作,让投资人认识到,想获得多大收益,就必须承担多大风险,不能期待管理人承诺绝对收益并且“刚性兑付”,真正树立“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理财观念。
七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财富管理行业是以智力资本为核心的行业。发展财富管理,建设一流人才队伍是关键。要制定符合自身发展战略的人才规划,加强人才挖掘与培养,建立符合财富管理行业规律的的人才考核评价认证体系。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股权激励在内的各种激励与约束机制,把具有奉献精神和进取意识,专业能力卓越的人才留在财富管理行业。同时也要严格按照市场法则,建立健全人才退出机制,在优胜劣汰中不断提升行业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张育军指出,财富管理行业务必坚守行业本质,恪守行业底线。在信托责任方面,要坚守忠诚义务和专业义务。忠诚义务是指管理人应当以实现投资人利益为最高目的,将自身的利益妥善地置于投资人利益之下,不得与投资人利益发生冲突。从监管角度来说,体现为四条监管底线。一是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是不得不适当地宣传和销售产品,误导和欺诈客户。三是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四是不得利用资管产品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所禁止的行业和产业。专业义务是指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投资管理价值。对应专业能力义务,证监会也同样划定了四条监管底线。一是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二是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三是不得实行当期激励。四是资管产品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