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推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本市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参保缴费方面,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在待遇享受方面,通知明确,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金的核定上,本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期限计算办法以及待遇支付标准均与城镇户籍人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