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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不具任职资格人员 中融人寿遭保监会处罚5万

2015年04月22日 07:44    来源: 经济导报     段海涛

  日前,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融人寿”)因存在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罚款5万元,三名当事人则各被罚款3万元。

  据了解,2014年4月2日,中融人寿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关于刘莉拟任中融人寿北京分公司(下称“中融北分”)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请示。2014年4月22日,中融人寿总经理潘忠、人事部部长周淼等人在中融北分召开会议,宣布刘莉任职事宜。2014年4月23日至30日,刘莉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就以中融北分总经理的名义主持召开会议并签发文件。潘忠、周淼、刘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违法行为,中融人寿申辩认为,公司在上报刘莉担任中融北分总经理申请的同时,在北京分公司召开会议宣布刘莉担任中融北分的临时负责人,并在收到北京保监局 《关于刘莉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后,才正式任命刘莉为中融北分的总经理。因此,请求免予处罚。刘莉则表示,赴中融北分主持工作是公司的组织行为,作为员工不能不接受公司的安排;而在未获得北京保监局任职批复和总公司正式任命之前,并未对公司内外宣示担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同时自己没有主观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因此请求免予处罚。

  保监会认为,根据中融人寿内部规定,获得任职核准之前任命为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应经总裁办公会决定,但中融人寿没有召开总裁办公会讨论刘莉担任北京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事宜,也没有其他正式决定证明存在任命临时负责人事实,中融人寿所称赴北京分公司宣布刘莉担任临时负责人的情况也不符合公司既往任命临时负责人时下发正式决定的惯例。同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均未反映总公司赴北京分公司是宣布刘莉担任临时负责人。刘莉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就以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主持召开会议和签发文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中融人寿、刘莉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中融人寿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中融人寿罚款5万元,对潘忠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周淼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刘莉警告并罚款3万元。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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