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4月23日,导游喜欢带游客购物,因为带客人到购物点,导游能获得购物点给的“人头费”甚至“回扣”。近日,三亚工商连续查处三起此类涉及购物的商业贿赂,按最高标准共开出50万元罚单。
今年,三亚工商联合公安、国税、旅游等部门,在三亚市对海南海润珍珠公司与海南海岛玉博园贸易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两家公司都有涉及给付出租车、导游、司机佣金(回扣)记录,均未入账。
经查,去年8月以来,海润珍珠公司采取给付出租车、导游、司机一定比例佣金(回扣),吸引其带客上门消费,佣金(回扣)比例为所带客人消费金额15%-55%。共查获其涉及已付佣金96笔,涉及佣金款12万多元(其中:出租车司机2万多元,导游1万多元,客户司机8万多元)。
经查,去年12月以来,海岛玉博园公司采取以给付导游、司机人头费和购物返佣款(回扣)以吸引其带游客上门消费。给付导游、司机人头费是按进场人数计算,导游每人20元,司机每人10元;给付导游佣金款(回扣)比例为所带客人消费金额的10%-50%不等。共查获已付佣金55笔,涉及佣金的营业额15万多元、佣金款8万多元。
此外,根据举报,三亚工商还发现三亚滢沣得润工艺品店也存在给人头费等形式的违规经营行为。去年10月至今年1月,该店给付导游人头费共计1万多元,销售金额2万多元,由于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故无违法所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上述三家公司采取以现金支付和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方式给付导游、出租车等回扣,以吸引其带游客上门消费,并且都没如实记入法定账册,属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净化旅游市场,严惩商业贿赂行为,三亚工商对上述三家企业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并以法定程序近日向社会公示:对海润珍珠公司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万余元;对海岛玉博园公司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272元;对三亚滢沣得润工艺品店罚款10万元。
相关链接(中国经济网玉石频道):http://finance.ce.cn/j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