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六举措优化IPO程序
企业可自定公众股发行比例取消首发联合主承销商家数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请主承销商
企业可自定公众股发行比例
取消首发联合主承销商家数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请主承销商
《证券日报》记者5月22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将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发行审核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要求,以进一步体现市场化要求,方便企业,便利申请人办事。
对于具体的举措,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一是简化了见面会方式。简化为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程序和相关要求告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形式。
二是优化了再融资安排。优先股实施快速审核机制,减少排队等待环节;对运作规范、市场表现良好的上市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取消反馈环节,可以不再要求发行人到发审会上接受询问,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完善了中止审核程序。调整了前期市场条件下实行的财务资料过有效期即中止审查的做法,对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应中止审查的情形企业实行中止审查,财务资料过有效期的,在企业补充审计报告期间不再中止审查。同时,在财务资料允许延长一个月的有效期内,均正常安排初审会、发审会及核准发行,不再中止初审会和发审会。
四是依法处理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是审核关注的重要内容,对举报事项坚持依法核查的要求,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的举报事项,在依法核查的同时,不中止相关的审核程序。
五是企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公众股发行比例。在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下,企业可按照实际资金需求量提高拟发行的公众股比例。
六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确定主承销商数量。参照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做法,取消首发联合主承销商家数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请主承销商。
与此同时,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进行了大力改革,并推出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举措。
“近期,证监会编制了境外发行上市审核关注要点并正式对外公开,供申请人和中介机构提前参考和借鉴,以便企业做好申报准备,提高工作效率。”邓舸介绍,同时,为进一步贯彻公开化与透明化的要求,证监会首次同步公开境外发行上市审核流程与审核进度。
据邓舸介绍,境外发行上市审核的反馈意见数量由30条左右大幅减少到目前的13条左右,精减幅度超过50%。今年以来,境外发行上市核准项目平均审核时间不到20个工作日(企业提交反馈回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目前已核准项目18项,融资总额达88亿美元,同比增长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