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简化管理方式,优化征管流程。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此次公告是对此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每一户纳税人,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国税总局表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去年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此次发布的公告旨在明确股权或资产划转中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