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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银行分级: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业务公告

2015年06月12日 09: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银行

  基金主代码 1605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6月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5年6月16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6月1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行A类 银行B类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代码 150267 15026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否 否

  注: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0517)定于2015年6月16日起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场外首次申购博时银行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 A <50 1.0%

  50 ≤ A <100 0.8%

  100 ≤A <500 0.2%

  A ≥500 每笔1000元

  3.2.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计为T)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T <1年 0.5%

  1年 ≤ T <2年 0.25%

  T ≥2年 0%

  1年为365日。

  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5.2 场外代销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东莞银行、汉口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河北银行、江苏银行

  (2)券商销售机构: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浙江)、中信建投、银河证券、信达证券、恒泰证券、方正证券、渤海证券、山西证券、西部证券、大同证券、江海证券、国都证券、中金公司民族证券、东北证券、第一创业、长城证券、安信证券、广州证券、万联证券、华福证券、世纪证券、中山证券、招商证券、华林证券、光大证券、申银万国、东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鑫证券、华安证券、东吴证券、财富证券、德邦证券、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国泰君安、国金证券、华泰证券、国信证券

  (3)第三方销售机构:

  众禄基金、上海天天基金、好买基金、数米基金、一路财富、同花顺基金、恒天明泽基金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6)部分销售机构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申购或定期定额申购的投资者以费率优惠,具体费率优惠方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7) 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5.3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5月25日《证券时报》上的《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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