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长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关 于
长 信 利鑫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之 利 鑫 A 份额
开 放 申购 与 赎回 业 务的 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6 月18 日
1.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信利鑫分级债(场内简称:长信利鑫)
基金主代码 16300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6 月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
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 法
律文件
申购起始 日 2015 年 6 月23 日
赎回起始 日 2015 年 6 月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利鑫 A 利鑫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3004 15004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否
注: 根据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5 年内, 利鑫 A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015 年 6 月 23 日为 利鑫 A 的 第 8 个开放日, 即该日办理利鑫 A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5 年6 月24 日起 本次开放结束。 临时公告
2.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A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 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利鑫 A 的第8 个开放日为 2015 年6 月23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3.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1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
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
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
当利鑫 A 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 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2 ) 投资者 可 多 次提交 申 购 申请, 对 单 个投资 者 累 计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上 限
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3.2 申 购 费率
利鑫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临时公告
(1 ) 申 购价 格 为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 利 鑫 A 的 申 购 价格 以 人 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
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利鑫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利鑫 A 的累
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
行成交确认; 如果利鑫A 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则对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4.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1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本基金的投资者的
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 即投资者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2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4.2 赎 回 费率
利鑫 A 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1 ) 赎 回价 格 为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 利 鑫 A 的 赎 回 价格 以 人 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投资者 可 多 次提交 赎 回 申请, 在 每 一个 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全部利鑫 A 份额 (包括利鑫 A 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 均可申请赎
回。 临时公告
(3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
(4 ) 当基金 出 现 巨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5.基 金 销 售机 构
5.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
5.1.2 场 外非 直 销 机 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
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
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
公司
6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的 披 露 安 排
在利鑫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利鑫A 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披露 的 特 别 说明
利鑫 A 开放日, 按照折算比例调整利鑫 A 基金份额, 同时将利鑫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至 1.0000 元。
利鑫 A 开放 日 当 日通过 本 公 司网站 以 及 指定报 刊 披 露的净 值 仍 然为折 算 日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利鑫A 开放日当日通过公司 网上交易平
台及销售机构 披露的净值为折算调整至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对应查询到
的持有的基金份额为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当日,利鑫 A 按照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8.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 )本公告仅对利鑫 A 的 第 8 个开放日即 2015 年 6 月 23 日办理其申购、
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 仔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2 月 6 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的《长信
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 投资者 亦可登陆本公司网 临时公告
站(www.cxfund.com.cn ) 查 阅 《长 信 利 鑫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和《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利鑫A、 利鑫 B 两级份额,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利鑫 A 根据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 并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 利 鑫
B 在5 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本基金在扣除利鑫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
益归利鑫 B 享有, 亏损以利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B 承担, 超出利鑫 B 资产
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利鑫 A 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原则上为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利鑫 A 在每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 A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 ) 利鑫B 的份额数为212,098,093.19 份,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本
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
鑫 A 进行份 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鑫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 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即 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所
有经确认有效利鑫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
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 根据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利鑫 B 自 2015 年 6 月 23 日 及 2015 年 6 月
24 日实施停牌。
(6 ) 利鑫A 根据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4 年12 月24 日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期 间,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3.83% 。根据第七个开放 临时公告
日,即 2014 年 12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2.75%的 1.1 倍加0.8%进行设定。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
告。利鑫 A 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利鑫 A 的本 次开 放日,即 2015 年
6 月 23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的 1.1 倍加0.8%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1×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8%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如 届 时 法律法 规 及 其他规 定 对 1 年 期 银 行存款 利 息 征收利 息 税 ,则利 鑫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的计算公式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征税后的利率。
利鑫 A 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7 )有关利鑫 A 本次开放日开放申 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
(8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66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9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20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