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第 一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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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 瑞信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放 第一 次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公告送 出 日 期 :2015 年 6 月 19 日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第 一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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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48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
三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6 月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6 月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6 月23 日
注:1 、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 根据其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
2 、本次开放 期时间为 2015 年6 月23 日--2015 年7 月6 日,开 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3、自 2015 年 7 月7 日 起至 2018 年7 月6 日为本 基金的 下一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 日 常申 购、 赎 回 、 转换 业 务 的 办理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另 有 约定 外,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 之后 第 一个 工作 日 起, 本基 金进入首
个开放 期, 开始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本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 下 一 个
开放期。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 与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每 次申 购 、赎 回开 放 期之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第 一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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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015 年6 月23 日至2015 年7 月6 日为 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 第一个 开放期。 本基金将 于2015
年 6 月23 日至 2015 年7 月 6 日的每 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 。 对于具体办理时间, 由 于 各
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自 2015 年7 月7 日起, 本
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3 日 常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1 、场外申购 时,原则上,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 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申 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
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 以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 购 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 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 端收 费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投资人的场
内申购费率。
注:1 、申购 金额 M 的单 位为人民币元。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第 一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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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 等
各项费用。 。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 率。
4 日 常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1 、每次赎回 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代销 机构的具体规 定
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 对基金份额的 赎回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 回 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费率如 发生变更,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第 一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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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
计划,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 活 动范
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 金销 售机 构
6.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6.1.1 直 销机 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6.1.2 场 外代 销 机 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天
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
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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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 金份 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8 其 他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如有任何 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 、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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