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撞了人,车主先行赔偿后,投保的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而撞了无名氏,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车主张某遇到了这样的拒赔后,向法院起诉,最终获得两审法院的支持。
车主赔了30万 保险公司不认
李某受雇于张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跑运输。2014年3月24日晚9时,李某驾驶货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户县石井镇栗峪口村路段时,适逢一男子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发生碰撞,致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也负事故同等责任。
然而,死者的身份一直没有查明,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车主张某支付了死者的赔偿费用共计304520.90元,其中19521.50元作为死者的停尸费向户县医院缴纳,其余284999.40元作为死亡赔偿金由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取并转入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
车主张某在支付费用后向自己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是无名氏,车主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员会缴纳赔偿款的行为不应视为已经进行了赔偿;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张某赔偿款项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应待实际赔偿权利人出现后再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理赔遭拒,车主张某将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他向无名氏死者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304520.90元。
法院一审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条文赋予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无名氏死者赔偿款的权利,故车主张某向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缴纳赔偿款的行为应视为已经向无名氏死者进行了赔偿。
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04520.90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近日,西安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