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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年07月30日 09: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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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场内简称: 新能母基)

  基金主代码 1648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7 月 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新能母基 新能 A 级 新能 B 级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4821 150327 15032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 是 否 否

  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场内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若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工银新

  能源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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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限制,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工银新能源份

  额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 万 1.0%

  5 万≤M 0%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

  3、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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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7%。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

  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1年 0.7%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等相关手续费。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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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

  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营业部、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其中,通过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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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100 元人民

  币;通过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200 元人民

  币;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300 元人民币;通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

  银万国证券营业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

  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500 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

  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

  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申购、赎回本基金。

  6.1.2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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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

  员单位。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

  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工银新能源 A 份额、工银新能源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的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新能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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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工银新能源 A 份额与工银新能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工银新能源份额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工银新能源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余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工作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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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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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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