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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查非法发行股票

2015年08月08日 07:42    来源: 北京日报     董禹含

  本报讯(记者 董禹含)创新创业大潮带火了股权众筹,但非公开股权融资已被排除在“股权众筹”行列。昨日,证监会宣布,已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证监会强调,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必须依法监管。

  证监会表示,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

  同时,证监会决定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证监会表示,检查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将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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