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8 月 1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
(LOF)
基金简称 中银盛利定期开放债券(LOF)
基金主代码 16382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8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
公告依据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17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银盛
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盛利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
间,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
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 8 月 17 日—8
月 21 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自 2015 年 8 月 17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开放期,2015 年 8 月 17 日为本开放期内的
首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开放
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
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时,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上述场外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场外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场外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每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投资者进行场内申购的,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有期限。当 Y<30 天时,场外赎回费率为 0.75%;当 Y≥30 时,场外赎回
费率为 0。
2、场内赎回费率为 0。
3、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
赎回费总额的 100%。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
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
金资产。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宋亚平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建英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刘芸、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5.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
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
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
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
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若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为准)。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
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人不能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