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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指引发布

2015年08月13日 07:36    来源: 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讯(记者何川)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证报价”)制定了《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并于日前正式发布并实施。

  据了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报价系统为债券提供发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该债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来看,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参与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发行、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从债券转让来看,报价系统接受意向报价、要约申报等债券转让报价,采用全价转让的方式,不设涨跌幅限制。债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经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在双方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返还资金和回购利息,并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价系统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及市场情况调整用于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

  据悉,质押式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向、回购利率、质押券名称、质押券产品代码、质押券数量、折算比例、回购期限等。回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期限,但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此外,回购双方还可以协商确定质押券的折算比例,但折算比例不得超过100%。

  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并在报价系统登记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质押券在报价系统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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