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迹象显示,作为场外配资“大清洗”行动的延续,监管层对券商外部接入各类信息技术系统的清理整顿要求在不断明确、越发严格,券商的清理动作也在进一步升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15日下午从相关券商内部人士处独家获悉,来自监管层的文件透露,券商对外部信息技术系统的清理整顿已经不再仅限于场外配资,所有通过券商各类信息技术系统接入的非实名制账户均面临清理。
配资清理
券商有六大疑问
这份来自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文件,回答了近期市场对清理场外配资带来的一些疑惑,并提出要求,证券公司应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含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文件提到,有证券公司询问有关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相关具体问题。主要有:1、伞形信托下的实名子账户是否需要清理?2、伞形信托改为单一结构化信托后是否不需要清理?3、伞形信托认为自己是合法备案的,不同意清理,有个别信托公司给证券公司发函,声称如果清理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何处理?4、单一结构化信托产品将下单权交给外部投资顾问的现象比较普遍,是否需要清理此类产品?5、涉嫌违规账户内的股票停牌,一时难以清理,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转托管?6、同一家信托公司的伞形、单一结构化、常规信托产品共用一条外部接入,如果清理伞形,影响其他合法权益客户如何处理?
信托与券商配资清理纠纷:
要求券商承担违约责任
缺乏合法依据
关于上述第1至4个问题,文件明确回答,无论信托公司、一般机构、自然人开展证券投资均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
清理整顿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进行。“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证券买卖,违反《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予以清理整顿。”文件称。
根据 《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咨询的监管规定和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均禁止投资顾问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对信托产品聘请投资顾问的规定均禁止投资顾问拥有下单权。
此外,对于部分信托给证券公司发函,声称如果清理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一说,文件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个别客户依据《合同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法依据。
“违法出借证券账户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主动、及时清理整顿,证券公司应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含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提供便利。《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监管层在文件中这样表示。
配资清理
不是简单地进行账户销户
针对第5、第6个问题,监管层强调,目前的清理并不是简单地将涉嫌参与违法证券业务活动的账户进行销户或断开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实际上是在前期证券公司自查、证监局核实的基础上,将符合《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列明的违法业务活动特征的账户予以规范。清理中,如涉及停牌股票的,可通过技术风控措施限制其新增资金或买入其他股票,并在停牌股票复牌后十个交易日内予以清理。如涉及混用同一外部接入系统或线路的,通过技术风控措施予以标识和控制,限制应予清理的信托(资管)产品。
该文件还详细披露了规范场外配资活动工作进展。
“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疏堵结合、稳妥处理’的基本原则有序规范场外配资活动,以规范账户实名制和违法证券活动为重点,以加强对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为切入点,稳妥开展相关工作。”文件称。
文件明确,证券公司要继续努力,尽快完成违法证券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经过一段的清理,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薄弱的情况有了明显进展,原有的‘重业务、轻管控’、‘重技术安全、轻合规风险’、‘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测和检查’的现象得到一定改观。”文件强调,各证券公司应当继续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如期完成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证券账户的清理工作。
据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