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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三佣金变千三 股民告华泰证券要回26万元佣金

2015年12月07日 17:48    来源: 扬子晚报    

  说好按万分之三收佣金,真正到收的时候,就变成了千分之三。日前,南京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股民和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纠纷。法院认为,华泰证券(601688,股吧)公司的理财顾问程某未对佣金收取比例事项作出清晰提示,判决华泰证券中山北路营业部返还原告肖女士佣金26万余元,华泰证券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通讯员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说好的“万三”佣金变成了“千三”

  南京股民肖女士在华泰证券公司开有账户,并一直使用该账户炒股。2014年11月27日,肖女士接到华泰证券公司理财顾问程某的电话。程某称,如果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可将肖女士账户的交易佣金收取比例调低至万分之三。肖女士听后很是心动,遂在程某指导下通过手机操作方式开通了融资融券业务,而信用账户中合约利率属性一栏显示“默认合约利率”。

  三个月后,肖女士在股市中成交总金额为1亿多元,产生手续费29万多元。肖女士发觉不对头,回过头计算了一下佣金的收取比例,发现除了按规定不收取手续费的交易之外,其他交易还是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收取的手续费。2015年6月25日,肖女士的丈夫就此事与程某进行交涉,要求他做出解释,为什么承诺的万分之三最后还是按千分之三收取。

  对此,程某是这么说的,“钱被公司拿走啦,虽然我们很想还给你,但是没有办法。不如这样,我们给你免以后的佣金,二十多万免完为止。”这不是拿人耍着玩吗!对于程某提出的解决方案,肖女士完全不能接受,她随后将华泰证券公司告到了鼓楼区法院,要求返还全部佣金,华泰证券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程某以及肖女士的同事房某均出庭作证。

  同事开通同样业务也是万三佣金

  程某称,在帮肖女士开通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对于信用账户佣金收取比例为千分之三一事,自己是清楚的,但他没有向肖女士提及该收取比例,也未作出任何提示。开通信用账户时,通常由客户自己点击或者客户经理帮助点击,大部分情况为客户经理指导帮助客户操作。他在帮肖女士操作的时候,不记得有没有点击《华泰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华泰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提示书》,但一般会直接让客户点同意,客户也不会去点击查看。

  程某还说,他曾告知肖女士在使用信用账户交易时要与其联系,但肖女士未联系即开始使用信用账户。而肖女士的同事房某则作证称,自己也在华泰证券开通了融资融券业务,这项业务开通后,股票账户的佣金比例调整为万分之三,自己的客户经理明确告知信用账户的佣金比例也调整为万分之三,实际也是按万分之三收取的。

  法院判证券公司返还26万佣金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女士与中山北路营业部之间系证券交易委托关系,肖女士通过手机点击“同意签署”即表明其与中山北路营业部就信用账户的委托关系签订合同。根据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在投资者进行手机操作时,可选择点击查看《华泰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华泰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提示书》的具体内容。而《华泰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共计16页,内容繁杂,也并未对佣金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在手机上进行操作时,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其内容,也无从得知信用账户佣金比例为千分之三的规定。作为专业的证券公司,应当将佣金收取比例事项作出清晰地提示。

  结合中山北路营业部提交的“涨乐财付通——开通融资融券操作说明”中存在“万三佣金交易,费率超低”的内容,并参考肖女士股票账户的佣金收取比例及证人房某的陈述,鼓楼法院酌情认定肖女士与中山北路营业部之间关于信用账户的佣金比例按照万分之三计算。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华泰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返还肖女士佣金261923.7元,华泰证券公司对于中山北路营业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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