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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司债发行人 存在转借募集资金现象

2015年12月12日 08:06    来源: 证券日报    

  涂忠华等五人共同操纵股价被重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12月11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自今年9月份开始的部分公司债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初步完成。截至目前,已有6家证监局对8家发行人及2家中介机构出具了3份监管警示函和8份监管关注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未来一段时间,各证监局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发行人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1月15日新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公司债券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局面,较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今年以来截至11月底,今年各类企业发行公司债1.5万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发行近7000亿元。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公司债券日常监管工作,严格依法治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邓舸表示。

  当日,邓舸还通报了涂忠华等五人操纵股价的相关情况。据邓舸介绍,日前,证监会对涂忠华等五人操纵股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731643.71元,并处以等额罚款。本案系多名自然人以私募基金为平台,共同操纵股价的典型案例,涉及共同操纵诸多焦点问题。

  证监会认定,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份,涂忠华、王伟力、薛文聪、周强、郭伟文五人,以深圳市元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公司)名义招揽理财客户,以涂忠华为主导,使用“蒋某军”等18个证券账户,采取盘中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撤单、尾市拉抬等方式,大量交易“九鼎新材”、“新海股份”两只股票,获利19731643.71元。其中,涂忠华负责总的投资策略、热点及下单决策,其他四人参与讨论,同时下单、交叉操作、在账户之间交易并在网络发帖配合炒作。涂忠华在共同操纵中起主要作用,薛文聪是大股东,王伟力、周强、郭伟文起次要作用。

  本案系多名自然人以私募基金为平台,共同操纵股价的典型案例。涂忠华等人提出,本案被处罚主体应该是元成公司,而非其个人。对此,证监会认为涂忠华等五人的操纵行为与公司组织完全割裂,其行为的开展不依附于公司的存在,元成公司仅是其招揽客户的工具,元成公司各股东之间是松散的联合体,没有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文件,因此,证监会将本案认定为个人违法而非公司违法。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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