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全年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则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高为3700元。
通知明确,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