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还使用“mi”标识 小米索赔50万元
因在电动车上使用了“mi”标识及“雷军电动”字样,潍坊一家专门生产电动车的企业被小米公司告到了海淀法院,索赔5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小米索赔50万
小米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mi”商标,对“mi”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雷军先生作为该公司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为公众广为熟知,雷军先生目前已将其姓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权利授予了小米公司。
去年,小米公司发现,被告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雷军电动”的电动车,不仅在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mi”及“雷军电动”标识,且公开宣称“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意图搭上小米公司的便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的,或与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为此,小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因北京高浪海公司的网站上刊登了该款电动车的销售广告,小米公司将高浪海公司也一并起诉。
被告:品牌升级换名
庭审中,潍坊瑞驰公司辩称,该公司使用的“mi”标识,是对字母M进行的艺术处理,而且公司很早之前就有将单个字母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习惯,如曾使用过X、T、D等字母,此次基于美观考虑,而采用了M字样。而之所以使用“雷军电动”,是基于该公司曾使用过“雷X”、“雷丁”商标,因“丁”字代表单个的兵丁、而“军”则有军队将领之意,从“雷丁”到“雷军”,代表了公司自主品牌的升级,不存在对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姓名的攀附,因此不构成侵权。高浪海公司以其公司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在接到本案起诉状之后即已及时删除了相关信息,辩称不构成侵权。
庭审中,双方就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瑞驰公司使用“雷军”字样,是否具有非正当性、是否存在混淆、攀附小米公司知名度及商誉的主观故意展开了辩论。
因双方均有调解意愿,需庭后考虑调解方案,法庭未当庭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