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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新规避免三误解

2016年03月28日 08:4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张竞怡

  近日,一家期货公司的财务总监刘明(化名)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近期不少中介机构举办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企业的热情非常高。也有不少现货企业朋友来和我讨论会计新规。”

  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下,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往往不能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为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和期货市场发展,2015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让实体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有了可操作的制度依据,对于真正入市做套期业务的企业来说,暂行规定为企业规避制度风险做了套期保值。

  3月21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业务部门的高级经理田雪彦和王霞撰文指出,《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存在三大误解。

  首先,被拓宽的“被套期项目范围”并不代表什么都能套。

  《暂行规定》从企业在实务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活动出发,拓宽了合格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例如,当企业采购的铜线根据沪铜期货基准价格加上加工费进行定价时,企业通常利用沪铜期货管理沪铜基准价格的波动风险;类似地,当企业通过分析认为航空煤油依据其主要原材料,即原油的基准价格进行定价时,通常也会使用原油期货对冲所采购的航空煤油中原油成分的价格波动风险,这便是“风险成分套期法”。对于风险成分的套期,企业仅仅需要考虑风险成分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否和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抵销,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贴合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并提高套期有效性。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原油作为上游基础原材料,其再下游的产品,例如玩具、汽车零配件等该如何考虑?尽管从长远角度来看,原油价格的变动会影响下游产品的定价,但对于加工工艺复杂、品牌价值较高的产品来说,可能会很难识别出原油价格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因此出于套期会计目的,我们也很难仅仅由于原油是主要的原材料,便自动认为原油是所有下游产品的风险成分。

  所以,企业在对实物中的组成部分考虑风险成分套期法时,需要根据市场结构和定价惯例深入了解产品定价的驱动因素,并通过数据分析来验证该风险成分是否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此外,《暂行规定》改善“有效性测试”,取消了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之间的限制性条件,也不要求企业进行回顾测试,而更注重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也就是更注重“预期有效性”。这较现行套期会计准则的要求看似门槛大为降低,甚至会产生一种“套多少算多少”的美好错觉,但事实果真如此吗?答案可能并不尽然。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指出,《暂行规定》要求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可以产生“预期抵销效果”的经济关系,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基础变量完全相同时,两者理所当然存在预期有效抵销的结果,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当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基础变量存在品质、位置、期限等差异时,如何确保“预期有效性”?这就需要企业根据事实和数据来定性或定量地分析其中的经济关系,而并非简单地“碰运气”。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引入“再平衡机制”。当市场的变化使得经济关系中蕴含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在数量上的比率(即“套期比率”)发生变化时,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通过改变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来重新达到风险的平衡,并且不需要全面的“撤销与再指定”,而是采取了“既往不咎”的策略,也就是仅仅针对发生的改变在既有的套期关系中增加指定或部分撤销,而未受影响的套期关系延续既往的会计处理。但灵活的“再平衡机制”并不等于不爱调就不调,爱怎么调就怎么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指出,《暂行规定》允许企业仅仅针对发生的改变在既有的套期关系中增加指定或部分撤销,而未受影响的套期关系延续既往的会计处理。这种“既往不咎”的机制忠实地反映了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同时避免了在撤销指定并重新指定过程中可能由于套期工具公允价值不为零而导致的无效因素。然而,企业在实务中判断套期比率是否发生趋势性变化,以及如何对套期比率进行调整,都需要进行审慎的分析和判断。因此,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如何确定套期比率,并记录在企业的套期文档中。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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