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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三板企业转板制度正在研究中

2016年04月02日 08:56    来源: 证券日报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前提是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本报记者 左永刚

  针对部分互联网媒体“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直接申请上市交易,无需证监会审核”的相关报道,4月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回应称,“此类报道不准确。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到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制度正在研究中。”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对此,张晓军表示,国发〔2013〕49号文件发布后,2013年12月14日,证监会回应记者问题时指出:“按照上述《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张晓军强调,2013年12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当时挂牌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较小,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与交易所市场的标准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随着全国股转系统的逐步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提升,对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有了更多的需求。“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到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制度正在研究中。”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至创业板上市,必须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邱清荣此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现转板需要对现行《证券法》中的相关限制作出修订,比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条款。

  “实际上,在中国,股份公司公开发行与上市是捆绑在一起的,因此,新三板互联网与高新技术企业要实现到创业板上市,必须跨越一个前置条件,即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邱清荣解释,新三板企业目前并没有公开发行。


(责任编辑: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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