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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结构化产品配资比例最高不超2∶1

2016年04月02日 09:57    来源: 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记者 林晓丽)记者获悉,银监会日前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日前备受市场瞩目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并强调信托公司必须重视市场风险调控。

  自2015年监管层对场外配资进行清理以来,市场对于配资动向及其杠杆比例都极为关注。此番银监会的“58号文”在强调了信托公司需充分重视市场风险防控的同时,也规定了结构化配资产品的杠杆比例。

  此次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方面一要加强固有业务市场的风险防控,二要加强信托业务市场风险防控。针对固有资金投资,要求信托公司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大幅下跌对资本的过度侵蚀。

  同时,针对结构化配资产品,明确限制了杠杆范围,要求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其中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信托公司人士认为,“58号文”中所提及的大部分政策都已经落实,从更多层面上来说,该文件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信托行业实质性风险控制。

  前述人士认为,“58号文”对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明确了杠杆比例。近期,确实有部分股份制银行放松了结构化配资产品的杠杆比例,有些产品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的杠杆比例已经放宽至3∶1。

  该文件重要内容是强调信托业的风险控制,是继2014年4月发布的“99号文”之后监管层对于信托行业的又一次系统风险指导。具体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清理等。


(责任编辑: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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