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 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于4月8日起正式施行。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该公告接受监管。
在通关管理方面,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公告称,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公告,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