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电 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等的认定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决议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在利润分配案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关于优先购买权,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众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提出建议时需说明具体理由。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