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滞纳金、超限费,设置透支利率上下限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借鉴国外成熟信用卡市场利率水平、调研国内市场情况的基础上,此次确立分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确定透支利率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
设利率上下限,避免盲目降价打价格战
截至2015年底,全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3.9亿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3.1万亿元,占国内居民人民币短期消费贷款比重约75%。在信用卡产业发展初期,按统一固定利率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信用卡产品和服务,随着信用卡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该负责人指出,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方面,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另一方面,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利率上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同时,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取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引入“违约金”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务。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该负责人说,“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明确界定预借现金业务类型,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转账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具有无交易背景的特点,是发卡机构为便利持卡人日常资金使用而推出的特殊服务。鉴于发卡机构掌握持卡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对该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发卡机构。此次《通知》兼顾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对预借现金业务制定了基本要求。
《通知》指出,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将预借现金业务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种类型,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为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风险管理方面,《通知》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转账,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满足持卡人合理需求、为发卡机构预留创新空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减少风险损失。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通知》有利于为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人选择,改进信用卡功能,大大提升用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