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媒体的消息称,6月21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原工银瑞信基金经理王某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而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该案中的王某即工银瑞信原基金经理王勇。
消息显示,王勇任工银瑞信旗下多只产品基金经理时,用亲戚名下的证券账户同时买入或卖出所操作的股票,4年间获利249万余元。
也就是说,王勇在任职基金经理之前,有涉嫌私自开设“老鼠仓”的嫌疑——这一行为,不仅为行业所诟病,同样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开资料显示,王勇先后在慧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香港新世界数字多媒体公司担任市场经理;其于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曾任研究员兼专户投资顾问,2011年11月7日起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起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起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月13日,工银消费服务、工银保本混合等公告王勇于1月9日离任,离任原因是“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状况”,并“继续担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监”一职。
据悉,检方认为王勇利用管理上述基金账户组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实际控制的“王某”和“马某”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组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获利共计249万元。
本报记者发现,“老鼠仓”的作案手法大多是大同小异:利用因职务便利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并操作其实际控制的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表现为趋同买入并趋同卖出。
本月来,已经有多起“老鼠仓”案件宣判。6月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易方达基金原投资总监及积极成长基金经理陈志民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并获利巨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志民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8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约2826万元。
另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获刑的是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原高级经理曾宏。其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97只,累计成交金额达4.3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19万余元。
据法制晚报,王勇获利的249万元用于在三亚买房。2015年11月,王勇到北京公安经侦总队自首,并退还全部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