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演员入股上市公司须说明出资作价依据

2016年07月15日 07:34    来源: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艳)昨天,深交所结合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发展情况,启动并完成了信息披露要求的修订工作。对于市场关注的明星证券化,本次修订特别要求对演职人员入股时的出资作价依据进行说明,并与其他投资者的入股价格进行对比。

  近年来,国内影视行业发展迅速,高额票房作品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与制品人、导演、演员在业务、股权等方面的合作方式不断创新,明星证券化成为市场热点。从当前情况来看,公司的影视作品票房对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及业绩对赌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

  深交所昨天表示,2013年1月发布的《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已经于近日完成修订。

  在此次修订中,深交所特别强调了披露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收入确认的方式方法。深交所称,由于票房收入并不等同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如果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未明确高额票房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影响,则可能会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此外,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往往会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及财务报表产生一定影响。考虑到上述情况,深交所本次修订要求公司披露来源于高额票房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对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强调,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本次修订对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提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包括双方具体的合作方式、授权事项、排他性条款等。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明星证券化事项,本次修订要求公司除披露估值基础、业绩承诺等情况外,还需对演职人员入股时的出资作价依据进行说明,与其他投资者的入股价格进行对比,并说明演职人员是否有具体的合作安排。


(责任编辑: 刘佳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