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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基金新规征求意见 发行规模限于管理人净资产5倍

2016年07月19日 11:4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洁雪 深圳报道

导读

 

  新指导意见规定,已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而此前为30倍。

  此前暂停申报已有一段时间的保本基金传来新动向。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各基金公司下发了《关于就〈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证监会根据当前保本基金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进行了修订,特就修订稿征求行业意见。

  记者从该份《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看到,监管层对保本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提出了多项新的规定,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方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担保方在净资产方面的要求也重新做了限制。

  7月18日北京一家公募基金绝对收益事业部总经理李晨(化名)指出,“从《修订稿》的要求来看,对保本基金的操作实际上不会有太大影响,最大的影响在于对过去基金公司自己兜底这种模式的限制,这可能将大大降低公募基金在新发保本基金的积极性。”

  操作规范细化

  《修订稿》共设二十七项要求,前面多项条款主要是针对保本基金运作提出一些操作规范要求。

  例如《修订稿》第八项条款指出,“保本基金管理人应实时监控保本基金净值变动。保本基金净值低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超过2%或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对此,多位受访基金经理表示并不难达到。

  7月18日深圳一位保本基金经理何生(化名)表示,“保本基金净值跌2%非常少见,比如债券市场出现了极端波动导致安全资产债券暴跌,净值才可能跌过2%。市场上破净的保本基金,净值大部分还是在0.99。”

  目前市场上单位净值低于1的保本基金共有7只,其中仅有国泰金鹿保本五期和交银荣和保本两只基金净值在0.99以下,分别是0.9920和0.9850。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订稿》中第九项条款关于“保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要求上,专门列有一项细分说明提到,“保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2倍,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且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总后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该项规定对基金公司的影响则可能各有不同。何生告诉记者,“这项规定是否会影响保本基金经理的具体操作策略,主要是看与基金公司的风控要求。比如对投资权益资产的要求,我们公司的要求就比上述规定严格,因此这个规定并不会影响我们的投资策略。但有的公司可能之前风控比较宽松,操作策略就必须调整。”

  李晨则认为,“保本基金运行策略基本也不会超出上述规定,因此总体影响不大。”

  兜底模式将受限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在操作上的宽松,《修订稿》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担保机构的要求则明显提升。

  《修订稿》在第十项条款“基金管理人申请公募的要求”中分别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5个具体要求,其中,第5个要求指出,“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

  而此前2010年发布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规定的是“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显然,由“30倍”变为“5倍”无疑是加大了限制。

  “这项规则的改变影响是很大”,何生提到,“监管层此前叫停保本申报就是由于觉得基金公司担保机制中隐性兜底承担的风险太多了,基金公司自有资金一般只有1-2个亿,如果发行规模太大,实际能够兜底的能力是不足的,所以监管层不鼓励这种做法,希望能够由担保方来承担风险。”

  在《修订稿》中,监管方对担保机构的要求也有所更新。修订说明中指出,为了增强担保时效,《修订稿》中对第十一条、十二条予以修订,适度降低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规模,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倍降低为20倍。

  “新规若开始实施,我们预计接下来保本基金的发行会比较缓慢,因为担保机构如果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他们可能未必愿意做,即使愿意做收费也会比以前贵很多。”李晨表示。

  《通知》也指出,“目前保本基金产品均采用了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且多数规定了担保方拥有无条件追索权条款。这样的保本保障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最终的可能风险损失,这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制度不相匹配。随着保本基金规模快速膨胀,潜在的风险损失可能危及基金公司体系,最终损害持有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修订稿》为讨论稿,并非最终准则,本报将继续跟进最终准则的颁布。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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