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交所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将防范市场风险、抑制投机炒作,作为信息披露监管的阶段性工作重点。11月以来,针对各类存在投机炒作苗头、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的行为,上交所共发出日常监管函件50份,包括监管问询类函件36份和监管工作类函件14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75份;就股价明显异常等情况启动内幕交易和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32家次。这里主要介绍三项重点工作。
一、紧盯“高送转”市场炒作苗头,强化沪市首单“高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
“高送转”概念历来是年末年初期间的市场热点。今年,上交所提前预判,密切关注与“高送转”相关的公告信息和市场传闻。11月17日,市场出现沪市某公司拟推出2016年度“高送转”的传闻,上交所第一时间要求公司停牌核查。11月22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提议的“高送转”预案。就此,上交所快速反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核程序,针对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召开会议审议股东“高送转”提议的情况,要求公司补充审议程序,形成明确意见,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明动机,鉴于公司前三季度经营绩效未见大幅改善,要求公司及提议股东解释“高送转”的主要考虑,重点结合公司业绩情况,说明“高送转”与业绩增长的匹配性。三是问减持,要求公司核实并披露全体董事前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以及未来增减持的具体计划。四是查内幕,要求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本所市场监察部核查内幕交易。
初步来看,前述措施对股价投机炒作起到了一定的抑制效果。前期,就“高送转”这一市场热点题材,上交所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监管实践经验,在2015年即发布了专门的“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其中特别强调公司应注重“高送转”与公司业绩增长的匹配性,重点要求“高送转”提议人和公司董事明确披露是否存在减持股份计划。其主要目的,是抑制公司仅为迎合市场炒作而扩张股本的动机,防范可能出现的借助概念炒作不当谋利行为。总体来看,近一年多来,沪市公司“高送转”呈现“降温”趋势,炒作现象有所缓解,借“高送转”进行大比例减持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二、从严监管股权转让相关概念公司,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炒作
近一阶段,股权转让概念成为市场热点,与之相关的部分公司股价出现连续上涨,一些公司的股票交易已出现比较明显的异常迹象。例如,有公司刚刚披露股权转让意向,在受让方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股价即连续涨停;甚至还有公司仅因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市场即对其后续股权“易主”产生想象,公司股价也大幅波动。
对于这类概念炒作的情况,上交所按照分类监管、事中监管、刨根问底“三位一体”的信息披露监管模式,严把信披监管第一关,强化对相关公告的信披审核,做到“事后审核不过夜”。一是第一时间要求公司详细披露股权转让的具体安排、后续程序,重点要求其说明受让方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资产注入、调整主营业务计划等影响投资者决策关键事项,并充分揭示风险。二是对个别公司信息披露后股价仍然持续异常,仍存重组预期的过度炒作行为,要求公司进一步停牌核查。三是同步加强对概念股二级市场交易的实时监控,将相关股票纳入上交所实时重点监控范围,对盘中拉抬、高买低卖等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书面警示、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
三、持续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形成监管威慑力
近一个月来,针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交所发出公开谴责决定3份,涉及2家上市公司和18名责任人;通报批评决定14份,涉及9家上市公司和38名责任人;监管关注决定13份,涉及9家上市公司和22名责任人。
在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中,上交所重点查处了一批涉嫌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的违规行为。例如,有公司股东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的举牌线后持续多次买入,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公告,公司股票交易明显异常。又如,有公司股价持续上涨并触及异常波动标准,理应核实是否存在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但公司并未如实核查并披露年度业绩大幅增长这一重要信息。对这类情况,上交所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公开谴责。此外,对有些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疏漏,以及未及时披露对业绩影响重大的资产交易等违规行为,上交所查明事实后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