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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底线卖基金 银行赔本金

2016年11月28日 09:01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 严言

  投资者在风险提示函上签字,能不能就此说明,银行销售人员已经在提示风险环节尽职了?

  银行代销基金再惹官非。

  原本想买保本理财,银行却推荐较高风险的基金产品,29万元入手,不到7个月就亏损了7万多元,当事人长沙老伯将银行告上法庭。上周,法院审结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全数赔偿本金损失。

  近年来,类似事件不少见。《国际金融报》记者在百度搜索输入“银行、基金、索赔”,跳出超过2000万条相关结果。这类案件有一个共性:投资者在风险提示函签字了,能不能就此说明银行销售人员已经在提示风险环节尽职了?

  对于投资者和银行销售人员来说,这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循环。为了彻底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还是要投资者对保本理财产品和保本基金产品有全面认识。

  界定“过错”有玄机

  长沙老伯起诉银行成功,获得损失全赔并非个例。

  去年7月,媒体曾报道过一起类似投资案。2011年3月,上海的胡先生在银行认购基金产品,亏损10余万元,胡先生起诉银行,一审败诉,胡先生上诉,法院支持,银行赔偿胡先生本金损失。

  胡先生和长沙老伯的案子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实际上,在交付100万元认购款时,胡先生已经在基金交易凭条上签字确认,签名下方记载:“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并在该交易凭条背面的《风险提示函》下方签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已尽到了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

  但是,二审认定,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胡先生虽签字确认知晓相关风险,但并不能据此免除银行在缔约前的评估和适当推介义务。胡先生属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差,银行违反“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原则,将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销售给了胡先生,故对胡先生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

  储户大呼“上当”,银行工作人员却也无奈。

  一位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帮客户买了基金,结果赔了十万,客户愣是要让银行员工赔钱,“从常理上,大家都明白投资有风险,尽管银行规定需要在签订合同前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且进行评估,但是实际上这一过程在事后追责中难以客观鉴定。一旦出纰漏,银行通常处于舆论的被动方”。

  认识“保本”有误区

  无论是长沙老伯,还是胡先生,都是风险厌恶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前去银行咨询购买产品的中老年投资者都是此类型投资者,而且对于保本基金的概念不甚了解。

  有基金经理告诉记者,要彻底解决投资者对保本概念的误解,除了需要各界对投资者加强财商教育,更需要银行工作人员细心解释和介绍,“就算是银行理财产品,也并不能保证一定不会‘亏本’”。

  不少投资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跟银行存款一样,不会亏本。这种想法其实是存在误区的。归根结底,银行理财产品是金融投资产品,与储蓄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这些理财产品和股票、基金一样都是存在着风险的,即使是保证收益的产品也可能存在着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一般来说,根据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可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两大类。

  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包括了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和有最低收益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前者的收益到期为固定的。以中信银行一款名为“新股申购理财计划9号A(增强型)”产品为例,在其说明书上记者就看到该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为中信银行委托中信信托设立的新股申购与信贷资产投资信托。

  近年来,随着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回报率越来越低,不少投资者开始试水基金产品,无论是主动去了解,还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介下。但是,基金产品纯保本概念并不多见,即使是保本产品,但也只有在最初募集期认购的产品能够确定保本,此后投资风险一直都是存在的。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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