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是期货市场必修内功
■中国期货业协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目前,我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均建立了各自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期货行业来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了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规定了适当性管理的原则。中国期货业协会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机构也出台了针对期货资产管理、金融期货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细化了投资者入市门槛,强调了“买者自负的同时,在制度上强化了卖方义务,进一步落实了“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一理念,对行业各类业务的健康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复杂及融通,投资者适当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分布在各类市场、产品中的适当性制度零散、割据,重复交叉或者又有未照顾和覆盖到的地方,特别是产生了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问题,原有的适当性安排已不能适应投资者保护的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国办发【2013】11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首条即提出“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将“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划”作为三个努力方向及目标任务。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近期,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统一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落实投保“国九条”的重大举措,也必将是资本市场历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共43条,系统地构建了适当性管理框架、规定了适当性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市场参与方的适当性义务、强化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为“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这一金融市场有序发展所依托的核心理念提供政策依据。
当前,期货市场处于稳步发展的历史时期,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期货行业监管严格,市场规范有序。行业上市期货期权品种已达52个,其中商品期货46个,金融期货5个,金融期权1个,证监会还刚刚批准了白糖和豆粕期权品种的上市,覆盖了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等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全市场期货公司149家,证券IB78家,风险管理子公司和家资产管理子公司分别为51家和11家,构成了适当性执行的“卖方主体”;全市场投资者达110多万,105家证券公司和133家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进入到期货市场进行金融衍生品等交易。从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参与结构上看,中小投资者仍然是市场主力,这部分人群投资规模小,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需要对其给予教育和重点保护。统一的适当性管理,通过产品和投资者的分类分级及匹配,使中小投资者更加谨慎地参与高风险市场,有利于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的保护。
与此同时,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投资者对于产品的个性、非标交易需求旺盛。期货市场需要在开展场内和场外推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使期现结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然而,当前一些完全不设投资门槛甚至刻意降低投资门槛的现货平台却在组织类期货场内交易。这些平台打着现货旗号、却不参与现货贸易,成为非法期货和变相期货活动滋生的温床,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破坏。先尝试在场内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压力,这种做法有利于将投资者适当性也作为全市场监管的核心原则之一,通过将投资产品与投资者进行分级,实现投资产品风险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作出积极探索。《办法》发布后,协会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组织行业认真学习《办法》,促成期货市场正确理解适当性原则,把握监管精神。
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等特征,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异,这在客观上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判断并区分投资者所属的类别,并具体向每位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产品或服务。也就是说,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是实施适当性制度的目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是手段,投资者分类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是工具。在考虑到以上情况下,《办法》制订了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明确了市场各方职责。
二是按照《办法》的分工和要求,开展制订产品名录指引等配套自律规则。
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复杂及融通,原有的监管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投资和保护和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制订了统一而又分层的管理体系。在投资者分类方面,《办法》确定了监管规则制定投资者基本分类作为底线要求、自律组织制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自主确定分类结果,在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面,《办法》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对于以上制度安排,中国期货业协会已成立了专门的项目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协会骨干、行业精英,学界专家等,依据《办法》规定草拟了相关投资者分类及产品名录指引等自律规则,为尽快落实《办法》精神做好准备。
三是督促期货经营机构将《办法》要求落实在日常经营的各个业务环节。
投资者分类是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基础,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既是实现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间“适配”的关键性举措,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基础。不进行适当分类,就无法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与投资者分类一样,都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制度。经营机构不仅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关键信息,还应当对其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有所认知,评估产品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这是经营机构“产品尽职调查”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投资者与产品适当性匹配的前提。
中国期货业协会将通过前述组织培训、制订自律规则等形式,通过持续调研并优化自律规则、开展自律检查等手段,切实督促行业机构在日常经营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落实“适配”的核心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