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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是“互联互通”升级版

2016年12月22日 07:11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深港通是“互联互通”升级版

  中国股市扩大开放瞄准欧洲

  证监会表示,目前有沪伦通的议题,可行性研究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要继续推进;与法国、德国的资本市场,也有很多共同发展的议题可以推进

  ■本报记者 姜 楠 

  2016年12月5日上午9点,随着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宣布深港通开通,中港两地资本市场再添一座桥梁,互联互通机制又向前迈进一步。

  正如香港特首梁振英在港交所深港通仪式上致辞所说,深港通开通标志着两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进入新阶段,是继沪港通之后两地资本市场进一步互联互通的机制,在深化香港与内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内地金融业双向开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方面,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深港通:南北之桥

  早在今年3月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今年要择机推出深港通。”其后,深港交易所、中国结算、各级券商和两地投资者,用不同环节的准备、演练和充满期盼的等待填满了接下来的8个多月。

  在10月1日国庆节的前夜,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规定援用2014年6月沪港通的原则和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在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属地管理原则,货币兑换机制等方面做了细微调整。同一天,深交所正式发布《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与深港通相关的八大业务规则。这整套文件涵盖了深港通业务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机制和监管要求等各方面,明确了证券公司落实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风险揭示等客户管理的具体要求,确定了在两地规则存在差异、股东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深股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监管各项安排。由于深港通相关配套规则的完整发布,2016年的这个国庆节有了更加不同以往的意义。

  规则的完备是深港通顺利启动的基础。其后,证监会于10月14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时港股通的相关规定。至此,参与主体、交易机制、信息披露、监管衔接等各方面的制度规则已基本完善。

  在深圳、香港两地交易所精心准备的开通仪式上,王建军和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通过视频连线相互致意,并互赠铜牛作为礼物和明志——甘做资本市场的拓荒牛、孺子牛,在深港通这一新的起点上鼓足牛劲、拓土开疆、共创辉煌。

  而近一个月来,深港通下深股通交易额远大于港股通的“北热南冷”现象,突出显示出深港通在标的股设计方面的吸引力。结合已经成功运行两年的沪港通情况来看,两地市场互联互通不仅初步实现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吸引资金流入,带动理性投资,提高国内证券市场开放和服务水平,同时也让国际投资者更加清晰A股市场开放的决心和路径,提升了海外市场对A股的关注度,加深他们对中国企业的认识。

  沪伦通:风雨兼程

  无论是沪港通的拓荒性尝试,还是深港通的深一度探索,都不仅仅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互联互通机制建设的结果,而且是继续进行更大胆创新的起点。

  沪港通、深港通的正式通车积累了经验,而互联互通机制的扩围准备也早已经在路上。一年前的9月份,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时任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在北京共同主持了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英双方达成53项重要成果,“沪伦通”是其中的内容。在今年11月的第八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这一议题取得新的进展——“双方欢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关于‘沪伦通’联合可行性研究取得的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双方同意将在下一步开展相关操作性制度和安排的研究与准备。”

  不仅如此,作为沪港通经验的更广泛应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与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共同成立了中欧国际交易所,并已经开业;作为内地与海外大宗商品市场互联互通的“前奏”,“伦港通”也已启动筹备;最新消息是,沪深交易所、中金所以及中巴投资公司拟联合收购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40%的股权。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深港通开通前的一家媒体论坛上明确表示,要以沪港通、深港通为基础,继续推进亚洲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同时要着力推进与欧洲各个市场之间的共同发展。目前有沪伦通的议题,可行性研究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要继续推进;与法国、德国的资本市场,也有很多共同发展的议题可以推进。

  曾有业内人士大胆预期,下一步沪纽(纽约)通和沪新(新加坡)通等均有望成为现实,直至中国股市完全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

  跨境监管:直面挑战

  随着互联互通机制的逐步确立和扩围,带来市场交易品种的丰富和活跃,也为跨境监管提出了挑战。

  深港通开通前,人民币正遭遇贬值波动,对于这一跨境交易会否引发资金外流引起业界关注,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在参加“聚焦深港通——内地香港资本市场论坛”时回应了这一担忧。他指出,沪港通、深港通机制不会造成资金外流,人民币一直在“封闭的”系统之内,当港股通股票出售后,人民币将返回内地账户,因此沪港通、深港通“不是资本的离境工具、入境工具,是纯粹的投资工具”。而平稳运行两年多的沪港通也充分证明,在这一交易机制设计中,监管透明,资金跨境流动安全可控。

  此外,今年11月份,在深港通正式开通前夕,中国证监会公布成功查处首例“沪港通”跨境操纵案件。由于该案在“沪港通”背景下发生,可以说是对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如何对跨市场操纵进行有效的联合监管与执法的检验。来自证监会的资料显示,该案主犯唐某博现居香港,并在当地开立境外账户,通过沪股通进入A股市场;与此同时,其家族成员团伙则在内地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双方之间相互配合,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

  早在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已共同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涵盖线索与调查信息通报、协助调查、联合调查、文书送达、协助执行、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执法信息发布等各个执法环节的全方位合作关系,并确立了双方“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尽可能为对方提供最充分的执法协助”原则,以更有效地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两地市场秩序,平等保护两地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案件的告破,显然是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内地与香港方面通力合作的结果。

  对于后续加强跨境执法的安排,证监会方面表示,将规范重大紧急案件执法协作安排,开展更为有效的调查合作,加强执法人员交流与培训,不断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确保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均得到全面遵守和执行。

  沪深港通的平稳顺畅运行,除了确保资金跨境流动的安全可控的制度设计,两地证监会协作查办案件,严控跨境操纵行为的有力监管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真正实现为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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