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
为引导资金流向,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国家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贷联动试点等一系列政策,期望通过运用丰富的金融工具,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今年,商业银行“启动投贷联动试点”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公布了第一批试点名单,10家银行、5个区域获得试点。随后,银监会召开了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启动会,部署了第一批试点具体工作,标志着投贷联动试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投贷联动带来的新机遇
所谓“投贷联动”,就是以“股权+债权”的模式,给创业期的企业提供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笔者认为,投贷联动模式将对银行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机遇:
一是加快创新转型。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将是此轮经济增长的主角,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的轻资产、高投入、高风险特征,倒逼银行加快转变金融服务方式和思维,创造符合新型企业需要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二是提升盈利水平。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银行整体盈利水平下降。在投贷联动模式下,银行与风投机构的合作中,一般在风投公司投资之后跟进贷款,有助于银行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而且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能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获得更高的回报。
三是拓展投资渠道。受制于法规约束,我国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对非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从现在的情况看,随着投贷联动模式的深入,或将通过修订法律法规的形式优化银行现有投资方式,如:允许银行设立股权投资子公司或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从而改善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品种单一的情况,在助力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
四是加快改革步伐。传统的贷款审批发放,看重的是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等。但在新经济时代,投贷联动模式下的目标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将变得更重要,这将推动银行在经营观念、组织架构、绩效和考核等方面的创新改革。
投贷联动的主要问题
综合来看,目前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主要有依托旗下投资机构、认股期权贷款、与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产业基金等几种模式开展。
作为中小银行, 主要依靠银行与外部机构(主要为私募基金、证券类经营机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以基金的形式对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同时,银行再跟进一部分贷款;或者PE基金对某企业进行财务投资,规范企业发展。一方面,通过设立PE基金,能够增进企业在银行的信用,使创新型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从直接融资方式来看,股权类融资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高,获取收益能力较强,同时,能以股权收益弥补信贷资金风险损失。
笔者认为,目前投贷联动主要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政策法规的限制。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致使银行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PE基金产生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出资设立PE基金,成为PE基金的股东,是否被定性为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投资。从而使银行仅能通过理财资金中的私人银行理财或机构理财参与设立PE基金。
二是专业人才的短缺。以投贷联动方式支持中小创新企业发展时,一般情况下,PE基金将获得中小企业的控制权,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PE基金可以选择控制该企业,也可以做财务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哪种情况,商业银行都不可能按照被投资企业的行业设立专业队伍,这就致使银行过多的依赖于外部合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端面临的风险,从而降低了银行以PE基金形式支持中小创新企业发展的动力。
三是较高资本的占用。按照《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工商企业的股权或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均按400%计算加权风险资产;直接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按1250%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在当前政策情况下,如此高的资本消耗降低了银行以投贷联动形式支持创新企业的意愿及能力。
四是原有体系的制约。在银行以投贷联动方式支持中小创新企业时,为了风险的考虑,必须将中小企业纳入到统一授信中去。在授信过程中,企业当期的“三表”不足以支撑企业获得较多的授信,这就对银行原有的授信审批体系提出了新挑战,从而提升了以投贷联动方式支持中小创新企业的门槛。
开展投贷联动相关建议
投贷联动能够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客户资源、资金资源方面的优势,有效增加科创企业的金融供给。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目前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范围还比较窄,大范围推广还需时日。作为中小银行(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人员素质、创新能力、风险防控、专业团队等方面与大型银行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推行投贷联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实施投贷联动应注重稳字当头,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循序渐进的开展。
一是积极争取试点。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稳步介入和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同时,根据投贷联动实际,改革授信审批体系,建立适合于投贷联动业务创新的授信审批体系,考虑按PE投资后的企业状况进行授信。
二是强化业务合作。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作的PE机构准入标准及机制,选择专业能力强的PE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弥补人员及管理经验上的不足。同时,培育私人银行客户群体,聚集高净值人群,积极与信托公司及PE机构合作,开发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或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提供多样的资产配置选择。
三是加强团队建设。中小银行目前在投贷联动业务方面的人才和经验有限。因此,在探索投贷联动业务的同时,建议有效培育或引进有投贷联动专业能力的人才团队,积极搭建系统内的投贷联动专家咨询平台和业务发展平台。作者单位:吉林九台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