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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困扰交易场所

2017年03月17日 09:19    来源: 期货日报    

  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也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一直使司法裁判遭受诟病,被认为是影响司法公信的主要原因之一。近两年,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中一些法律事实相近的案件中,经过裁决却得出不同裁判结论。在交易纠纷、合同纠纷等进行上诉的民事案件中,其中一些案件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返还部分投资损失。还有一些案件是支持交易场所而未支持投资者,被认定为不符合非法期货的范畴,驳回上诉人返还投资损失的要求。

  有些行业人士提出,各地已经有不少类似案件作为参考,应该通过大数据参考,统一相关的判决尺寸。也有行业人士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针对此领域出台司法解释来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

  “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样的案件经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审理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很难简单地以谁对谁错来衡量。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主任樊钟灵在解释各类交易场所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时表示,合同法、立法法均有规定,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可以设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一个法定原因。同时,法理学中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认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成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一个原因,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具体哪些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哪些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樊钟灵说。

  在有些案件判决中,被上诉人答辩时称,《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下称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下称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仅为政策性规范文件,不属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协议无效的依据。国发(2011)38号文等究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国发(2011)38号文等究竟能否成为判决依据成为一个疑点难点。在樊钟灵看来,国发(2011)38号文是倾向于行业性的,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由于国发〔2011〕38号文等对于各类交易场所交易模式的相关规定较为严苛,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兼职金融顾问罗家庆认为,国发〔2011〕38号文等被各级政府打折执行是必然的。“现实中居民和企业投资渠道过窄,标准化产品程度有限,又不是现行期货交易所能够接受的交割标的,融资融物需求也不能完全满足。这样一来,国发〔2011〕38号文等被各级政府打折执行就是必然的。”

  基于对法院的信任,公众习惯以对错来衡量不同的裁判结果。在其主张未得到预期的满足时,当事人就倾向性地认为裁判不公,进而延伸性地推断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不利于交易场所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未来如何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裁判的公平公正的同时,也能保护地方交易场所的健康发展,这也正是行业人士所呼吁的发展前景。

  樊钟灵表示,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应该是非常多的。在国发〔2011〕38号文等引发众多案件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也是有必要的。

  在“同案不同判”的规制中,层级越高的法院应该发挥越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尽量把解释条文明确化,注重司法解释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以原则的条文来解释法律规定。各地高院应根据审判需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尤其是重点考虑对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条款进行规范、限定,以适当的形式下发后,统一本地区的法律适用。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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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困扰交易场所

2017-03-17 09:19 来源: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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