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月5日表示,证监会5月5日将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他介绍,该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总体思路,办法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试行办法共七章,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区域性市场的职责、条件及名单管理等;二是证券发行与转让,明确区域性市场证券发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和穿透核查制度,并对信息披露提出要求;三是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建立了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登记、存管、结算机构做出规定;四是中介服务,明确运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义务,明确区域性市场不可跨区经营,同时可以与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建立合作机制;五是市场自律,明确了信息报送要求;六是监督管理;七是附则。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就区域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加强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同时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为区域性市场规范发展创造良好条件。